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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质疑拆迁估价办法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6月10日作者:财新网 张艳玲

      如何为拆迁房屋估价,一直是拆迁问题的焦点。6月7日,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(下称《评估办法》)出台,作为“新拆迁条例”的配套规章,《评估办法》依然在业内引发争议。

  2011年1月21日,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下称“新拆迁条例”)正式颁行。此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订的《评估办法》将使房屋拆迁评估更具操作性。但是,一些律师对《评估办法》多有批评。

  首先,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否独立?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,按现行办法,建设部门既是房屋评估的主管部门,又是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,实践中房地产估价机构难以独立,这会影响房屋拆迁评估的结果和公正性。

  《评估办法》规定,拆迁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,如协商不成,将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确定。同时,为“确保评估采用统一标准”,“一般同一征收项目,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”。

  对此,王令认为,上述条款限制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,同时又抑制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竞争。该条款会使可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大为减少,加之房屋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,这对保护被拆迁人权益更为不利。

  其次,能否真正按市场价评估?《评估办法》要求,房地产评估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,采取市场法、收益法、成本法、假设开发法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。

  “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,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;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,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;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,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。”

  尽管舆论对市场法估价多有好评,但王令指出,此次《评估办法》出台后,被废止的建设部2003年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》就要求使用市场比较法。但是,在实践中,地方政府往往以“市场指导价”代之。《评估办法》能否真正按市场价评估,有待观察。

  《评估办法》明确,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“评估时点”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是在某一评估时点,被征收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基于自愿、公平交易的金额,但“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、抵押、查封等因素”。

 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指出:“判断评估价格是否公正,关键是看被拆迁人能否以此在市场上买到相同或相似的房屋”。今后,依然要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勾结,操纵评估价格,侵犯被拆迁人权益。